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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共同经营是否需要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判了!

延边律师4个月前 (03-25)婚姻家庭162
近日,金溪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已离婚的刘某某与邬某就拖欠的货款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该案明确,即便双方已解除婚姻关系,但若存在共同经营的实际行为,且债务与共同经营直接关联,仍需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基本事实据悉,原告余某某自2024年1月起多次向被告刘某某供应活牛。同年11月,双方结算后…

近日,金溪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已离婚的刘某某与邬某就拖欠的货款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该案明确,即便双方已解除婚姻关系,但若存在共同经营的实际行为,且债务与共同经营直接关联,仍需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基本事实


据悉,原告余某某自2024年1月起多次向被告刘某某供应活牛。同年11月,双方结算后确认尚欠货款超百万元,刘某某出具《对账单》承诺限期还款,逾期需支付违约金。然而,刘某某仅通过邬某的微信账户支付部分款项,余款迟迟未付,余某某遂将刘某某及邬某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中,刘某某与邬某已处于离婚状态,形式上不存在夫妻共同债务。但法院审理发现,交易期间刘某某用于沟通的微信以邬某信息注册,邬某使用的微信有向原告转账的记录,资金流转存在明显混同。此外,邬某发布的抖音视频显示,刘某某频繁出现在其经营的牛肉摊位,周边商户及邬某亲属也证实,二人虽已离婚,但日常仍以夫妻名义相处。并且刘某某和邬某双方自己也认可在平常生活中以夫妻形式生活,二人多年来共同经营牛肉店生意,也存在微信、人力、资金混同使用的情况。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判断刘某某与邬某是否为共同经营,不能仅看婚姻关系形式,而应聚焦实际经营状态。本案中,邬某通过微信账户参与货款支付,其行为构成对案涉债务的实际履行参与;结合微信使用混同、经营场景共同参与、周边证言等证据,足以证明刘某某与邬某存在共同经营的高度可能性。原告作为交易相对方,基于双方共同经营的外观,有理由相信债务与共同经营相关。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刘某某与邬某系共同经营,判决二人在未付货款范围内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提醒

离婚并非不需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免责符”。无论是通过实际参与资金支付、共享经营资源,还是以共同经营外观对外开展交易,只要债务与共同经营行为直接关联,即便双方已解除婚姻关系,仍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人,需依法承担责任。


作者:金溪县人民法院 许江 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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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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