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婚姻家庭

离婚后关于财产分割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延边律师7个月前 (03-25)婚姻家庭255
 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在离婚后因履行离婚协议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屡见不鲜。近日,资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基本案情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9年,双方因感情破裂于在资溪县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项进行了…

 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在离婚后因履行离婚协议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屡见不鲜。近日,资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9年,双方因感情破裂于在资溪县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2021年12月,原、被告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双方一致同意将案涉房屋归女方刘某、大儿子付某某所有,等其成年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现因被告拒绝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给原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

被告付某辩称,原告所述的离婚协议属实,但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故针对原告起诉所依据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分割条款的部分约定已由补充协议所变更,应该按照补充协议对房屋进行登记。房屋贷款未还完,暂时无法办理过户登记。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付某向本院申请追加大儿子付某某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同意由原告和第三人按份共有房屋,各占50%份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付某签订的《离婚协议》和《补充协议》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双方具有约束力,《补充协议》签订在后,案涉房屋的归属权应以该协议为准,《补充协议》未约定的条款应继续适用原离婚协议执行。补充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原告刘某和原、被告婚生大儿子付某某所有,三方均同意案涉房屋由原告刘某和第三人付某某按份共有,各占50%,付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坐落在资溪县某小区房屋剩余房贷在《补充协议》中未约定,应按照《离婚协议》内容约定,由被告付某承担。关于原告刘某要求被告付某一次性还清按揭贷款的诉讼请求,因涉及到案外人贷款银行与原告所签订借款合同的权利义务,对该项主张,本案中不宜径直判决,双方可与贷款银行另行处理。

法官说法

离婚协议及补充协议中关于房屋产权归属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现房屋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离婚协议已明确约定归另一方所有,被告应当履行配合办理过户登记的义务。


作者:资溪县人民法院 付越妮

20200311100725191.jpg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法律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htyas.com/?id=886

分享给朋友:

“离婚后关于财产分割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的相关文章

在执行分配中依法优先保护未成年子女抚养费 ——梁某甲等与颜某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

基本案情 因梁某未履行民间借贷纠纷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颜某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冻结梁某名下的存款。梁某甲、梁某乙系梁某的未成年子女,因梁某未按生效判决支付抚养费,导致生活困难,遂要求参与执行分配,并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请求判令在执行分配款中优先支付被执行人梁某作为父亲应承担的抚…

农村“外嫁女”依法享有征地补偿权益 ——李某与某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基本案情1993年12月,李某(女)出生于某村民小组,自出生时取得该村民小组户籍,并一直在该村民小组居住生活。2020年6月,李某与同乡镇另村村民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将户籍迁至夫家所在地落户。李某无固定职业,平时以在城区务工为生,也经常回其父母家生活。2018年,该村民小组部分土地被征收,后该村民小组…

延边离婚律师|被告人王某辉拒不执行裁定案 ——拒不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情节严重,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辉与妻子王某某于2019年4月29日协议离婚。离婚后,双方仍共同居住,王某辉频繁打骂、威胁王某某。2023年8月25日王某辉再次殴打王某某,后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及罚款人民币三百元。同年9月,王某某拨打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12338求助,后在妇联工作人员的指引与协助下准备…

被告人梁某伟故意伤害案 ——受害者勇于向家庭暴力说“不”,“法院+妇联” 合力守护妇女权益

【基本案情】被告人梁某伟与被害人丁某(女)结婚多年并生育二子。2023年2月3日21时许,梁某伟酒后回家,因抱小孩等琐事与丁某发生争吵并将丁某打倒在地,脚踢丁某胸腹部,致丁某6处肋骨骨折,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丁某报警。后梁某伟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案发后,丁某决意离婚,同时向当地妇联…

被告人赵某梅故意杀人案 ——因不堪忍受长期严重家庭暴力而杀死施暴人, 作案后自首、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

【基本案情】被告人赵某梅与被害人刘某某(男,殁年39岁)结婚十余年,婚后育有两名子女,均未成年。近年来,刘某某经常酒后无故对赵某梅进行谩骂、殴打,致赵某梅常年浑身带伤并多次卧床不起,刘某某还以赵某梅家人生命相威胁不许赵某梅提出离婚。刘某某亦谩骂、殴打自己的父母、子女。2023年3月20日22时许,刘…

同一专业化审判团队办理涉未成年人关联案件 ——李某故意伤害及相关探望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李某(男)与孙某(女)原系夫妻,后经诉讼离婚,人民法院判决两名子女均由孙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因李某在判决生效后未及时履行给付义务,拖欠数月抚养费,孙某故拒绝李某探望两名子女。后李某将孙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行使探望权。庭审期间,双方因子女抚养、探望及离婚判决的财产执行问题发生激烈争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