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隐瞒真实情况将样品当新品出售, 依法应承担退款及惩罚性赔偿责任 ——曾某与某家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曾某到某家居公司门店预订购买某品牌沙发、床、茶几等全套家具,并预付了全部货款,其中沙发价款为9999元。交货期满前,某家居公司安排员工将曾某订购的家具送货上门。收货后,曾某发现某家居公司所送的沙发没有纸箱包装、吊牌及合格证,底座有磨损及划痕,面料也有破损,与其门店内的样品沙发相似,并非全新沙发。因多次沟通协商仍未得到满意答复,曾某遂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家居公司明知其送货上门的是样品沙发而不是全新沙发,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未主动向消费者披露相关信息的情形,构成消费欺诈,侵害了曾某的合法权益。故判决撤销双方所签订的沙发买卖合同,曾某向某家居公司返还沙发,某家居公司向曾某返还沙发货款9999元,并赔偿三倍损失29997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经营者在没有事先告知的情况下,将样品作为新品配送给消费者,存在故意隐瞒交易重要信息的情形,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其存在欺诈行为,并判决支持了消费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依法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