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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上骂人泄愤,要付出多大代价?

延边律师3个月前 (07-16)以案说法128
因私人纠纷,在网络上发视频、辱骂他人,这种行为,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情感纠葛的一方为泄愤,在网络平台公开曝光对方个人信息、发布诋毁抹黑言论,且持续骚扰对方家属,该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近日,襄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被告将私人矛盾化为公开诋毁,擅自曝光他人信息,试图以网络“挂人”…

因私人纠纷,在网络上发视频、辱骂他人,这种行为,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情感纠葛的一方为泄愤,在网络平台公开曝光对方个人信息、发布诋毁抹黑言论,且持续骚扰对方家属,该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

近日,襄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被告将私人矛盾化为公开诋毁,擅自曝光他人信息,试图以网络“挂人”的方式讨要说法,最终为自己的冲动付出了代价。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之配偶李某因经营生意相识,被告张某因怀疑李某与王某存在不正当交往,心生不满,公开在网络平台上,通过多个账号发布带有侮辱、贬损性质的图文、视频,公开原告及其父母的姓名、照片、经营场所等私密信息,同时向原告近亲属发送辱骂恐吓短信。

王某多次通过平台举报维权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删除有关视频并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互联网并非言论自由的“法外之地”,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应尊重他人合法民事权益,在法律框架内合理行使。

本案中,被告公开在网络平台擅自披露原告个人信息、发布诋毁性言论,已超出合理情绪宣泄的范畴,存在侮辱、贬损的性质,主观上具有报复泄愤的侵权故意,客观上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个人名誉受损,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对原告及其家属的正常生活安宁造成不良影响。

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因其并未提供其精神受到严重伤害的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法院对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综合考量纠纷起因、双方过错及损害举证情况,襄阳高新区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全网涉案侵权内容;限期在抖音平台发布经法院审核的道歉书,消除不良影响;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被告已将视频全部删除并履行了道歉义务。

法官说法

情感纠葛、人际矛盾本属于私人范畴,互联网时代,不少群众习惯于通过短视频平台发泄情绪,指责他人。但情绪一旦超过边界,“纠纷当事人”很可能变成“侵权责任人”,最终付出相应的法律代价。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维权更需依法而行。以曝制私、以网泄愤,从来不是正义,而是赤裸裸的网络暴力。

 来源:襄阳市司法局、襄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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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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