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婚姻家庭

【延边家事律师】老人病逝前后,存款多次被次子取走 长子起诉次子要求平分取走款项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老人病逝前后被转走的存款是否算遗产?近日,邛崃市法院审结一起继承纠纷案,老人病故后,两个儿子就遗产分割产生争议,法院审理认定,次子在老人病逝前后取走的款项仍应纳入遗产范围。 父亲病重次子趁机取走存款 被继承人严某殿生前独居,自行购买社保。2025年5月…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老人病逝前后被转走的存款是否算遗产?近日,邛崃市法院审结一起继承纠纷案,老人病故后,两个儿子就遗产分割产生争议,法院审理认定,次子在老人病逝前后取走的款项仍应纳入遗产范围。

  

  父亲病重次子趁机取走存款

  

  被继承人严某殿生前独居,自行购买社保。2025年5月因征地拆迁,严某殿搬至次子严某成家中居住。同年6月起,严某殿生病住院,其间由严某成夫妇照顾护理,长子严某祥亦常去医院看望并陪床照顾父亲。2025年10月13日,严某殿病故,后事由严某成操办。

  

  严某殿去世后,严某祥发现,弟弟严某成掌握了父亲的身份证及银行卡,并在父亲病重及去世前后多次取款。经查,2025年9月11日,严某成从严某殿账户转走50350元;9月16日取款4800元;10月10日取款200017.78元;11月13日又取款3000元,合计取走258167.78元。截至2026年4月3日,严某殿名下两个账户剩余存款本息共计172484.49元。

  

  严某祥认为,上述被取走的款项亦属父亲遗产,应兄弟二人平均分割,遂将严某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严某成返还129083.89元。

  

  录音还原老人遗愿法院认定取走的存款系遗产

  

  庭审中,严某成辩称,2025年9月的两笔取款共计55150元系其本人的钱,只是存在父亲账户中用于看病;10月和11月的取款则是用于支付父亲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去世后的丧葬费,不应纳入遗产分割。

  

  法院审理查明,2025年9月26日,严某殿的外甥刘某曾与严某殿聊天并录音,严某殿在录音中明确表示,其存款在除去医疗费、丧葬费后剩余部分由两个儿子一人一半,并提及严某成想个人独占其财产,称随严某成生活期间“生活过得也不是很好”。

  

  法院认为,严某成在父亲身体出现状况的情况下,实际控制严某殿的银行卡并持卡取款,虽辩称系经父亲允许或用于支付医疗费、丧葬费,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同时,子女对父母负有扶养义务,严某成亦未举证证明医疗费、丧葬费的具体数额,因此不应从其取款中直接扣除相应费用。结合严某殿生前的录音,法院认定严某成取走的款项亦应纳入遗产范围。

  

  次子争遗产本应少分但其尽了较多扶养义务又可多分

  

  关于遗产分配比例,法院指出,严某成存在争抢遗产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份额。但与此同时,严某殿生前随严某成生活过一段时间,后事亦由严某成操办,应当认定严某成尽了更多的扶养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在分配遗产时亦可以多分。

  

  综合上述两方面因素,法院确定严某成与严某祥按6:5的比例分配遗产。考虑到严某殿名下两个账户中尚有存款本息172484.49元,法院判决该部分存款由严某祥继承,严某成已取走的款项归严某成所有。经核算,严某成应返还严某祥23266元。

  

  法 官 说 法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被继承人由他人取走的款项是否属于遗产。判断是否属于遗产,关键在于被继承人是否作出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或者该款项是否已实际转化为他人的个人财产。在缺乏证据证明被继承人有赠与意愿的情况下,即使款项在生前被转移,仍应纳入遗产范围进行分割。

延边律师】注:本文来源网络,供学习参考,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本站。

20200311100725191.jpg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法律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htyas.com/?id=1475

分享给朋友:

“【延边家事律师】老人病逝前后,存款多次被次子取走 长子起诉次子要求平分取走款项” 的相关文章

刘某与王某的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刘某与王某结婚后,于2020年生育一子王小某,跟随母亲刘某在武汉生活。2023年刘某与丈夫王某协商离婚,期间双方因争夺王小某抚养权多次发生冲突并报警。经所在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王某同意在儿子王小某随其生活期间,不再阻拦刘某对王小某的探望,但此后王某将王小某带走抚养,并拒绝向刘某告知…

延边离婚律师|肖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肖某与刘某于2019年结婚,丈夫肖某存在言语残障,妻子刘某则患有肢体残疾。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导致感情不和,刘某回娘家生活。2023年肖某起诉要求离婚。刘某表示因肢体残疾目前无收入来源,离婚将导致其生活陷入困境,不同意离婚。裁判结果建始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生活多…

多方携手推动监护“归位”“事实孤儿”生活更有保障——邓某某确认监护权案

基本案情邓某某父亲交通事故去世,由于母亲张某某患有精神疾病常住医院接受治疗,其无兄弟姐妹和其他近亲属,近几年一直由村委会照看。2023年10月,当地检察院在办理案件时发现该情况,立即启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联合救助机制,与当地法院、妇联、民政局、学校、村委会等单位联系沟通,先后征求邓某某及村委会意见后,…

赵某某、张某某等人非法拘禁案 ——督促监护与家庭教育指导相结合,多措并举压实家庭保护责任

    一、基本案情 2022年5月7日,赵某某(17岁)、张某某(17岁)等五人因钱财纠纷,在某公寓内对王某某(16岁)非法拘禁,后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2023年4月24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赵某某、张某某等五人附条件不…

受家暴妇女起诉离婚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张应予支持 ——程某与徐某离婚纠纷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程某(女)与徐某(男)结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徐某殴打程某。程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程某系家暴受害者,诉讼能力弱,符合支持起诉条件,并支持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联系妇联为程某开展心理疏导。处理结果法院受理后向徐某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并采纳…

父母在分居期间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 ——廖某与范某探望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廖某(男)与范某(女)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女及一子。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并开始分居生活,两子女随范某生活。分居期间,范某及其家属多次拒绝廖某看望子女。廖某经协商、报警均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每月至少探望子女四次。处理结果生效裁判认为,虽然我国法律对婚内分居期间的探望权未直接规定,但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