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婚姻家庭

前夫离婚后欠债,约定分割的财产会被执行吗?

延边律师7个月前 (11-13)婚姻家庭206
案情回顾异议人刘某某与骆某甲于1999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女骆某丙、骆某乙。2017年12月,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留存于民政部门备案,协议中明确约定,位于武鸣区标营路的案涉房屋所有权归刘某某及两个女儿骆某乙、骆某丙所有,并约定自房地产权证审批下来后一个月内,由骆…

案情回顾

异议人刘某某与骆某甲于1999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女骆某丙、骆某乙。2017年12月,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留存于民政部门备案,协议中明确约定,位于武鸣区标营路的案涉房屋所有权归刘某某及两个女儿骆某乙、骆某丙所有,并约定自房地产权证审批下来后一个月内,由骆某甲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其后案涉房产并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2022年8月,李某某起诉骆某甲,主张其在2020年8月拖欠劳务报酬4000元。法院判决骆某甲应向李某某支付该笔劳务费。因骆某甲未履行判决,李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据此对案涉房屋采取了执行措施。刘某某遂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其对房屋享有合法权益,请求停止强制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刘某某与骆某甲于2017年12月15日在婚姻登记机关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登记离婚,而李某某与骆某甲的债务纠纷发生在2020年8月,刘某某与骆某甲离婚并分割包括案涉房产在前,本案的债务发生在后,刘某某与骆某甲不可能预判到离婚后会存在债务发生,可以排除刘某某与骆某甲具有恶意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


其次,案涉房产仍然登记在刘某某与骆某甲名下,但《离婚协议书》盖有民政部门公章并备案于婚姻登记部门,具有登记公示的效力。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刘某某及女儿骆某乙、骆某丙即取得了对案涉房屋所享有的请求过户登记的权利。对于房屋登记未能完成,亦因骆某甲未予配合的原因造成,不能认定刘某某存在主观过错,该情形属于非因刘某某自身原因未能及时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


第三,刘某某对案涉房屋所享有的请求办理过户的债权请求权与李某某对骆某甲的债权虽为平等债权,但是从权利内容看,李某某对骆某甲的债权的实现并非以该房屋作为担保物,而刘某某对案涉房屋所享有的请求办理过户的权利则直接指向案涉房屋本身,其权利针对性更加强烈。从对相关民事主体的利害影响看,男女双方之间的离婚协议,往往基于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统筹安排,有关财产的分割也往往涉及到其他有关义务的承担,另外还包含了情感补偿、子女抚养以及对一方生存能力等因素的考量,在财产分配上对于抚养子女一方作适当倾斜的情形较为常见。此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如无明显的不正当目的,亦未严重损害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则既为法律所允许,也为风俗所提倡。


另外,夫妻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经过一段时间后,在有关当事人之间以及相关方面已经形成了比较稳定的社会关系,如果不存在合理的必要性,不宜轻易打破这种稳定的社会关系。


综上,法院裁定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


法官说法


当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权利与普通金钱债权执行发生冲突时,法院需综合考量权利形成时间、内容、性质及对权益主体的影响。本案中,异议人基于离婚协议对案涉房屋享有的请求权形成于债务发生之前,且协议具有公示效力,其权利直接指向房屋本身并关乎子女抚养等稳定社会关系的维护,而非债务的担保物;未能过户非因自身过错,故该权益在效力上优先于申请执行人的普通金钱债权。这提醒大家,规范的离婚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权利人应及时办理产权过户以固化权利,同时,债权人也应审慎评估债务人的财产实际权属状况,以防范交易风险。


转发自广西高院

20200311100725191.jpg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法律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htyas.com/?id=425

分享给朋友:

“前夫离婚后欠债,约定分割的财产会被执行吗?” 的相关文章

黄某等人聚众斗殴案 ——分层分类家庭教育指导,助力涉案未成年人顺利回归

一、基本案情2021年10月25日晚22时许,叶某(15岁)与徐某(15岁)因琐事纠纷,分别纠集桂某(16岁)、黄某(16岁)、王某(16岁)、吴某(17岁)等人及孔某(17岁)、郑某(17岁)等人,在某公园门口持械斗殴,但未造成人员伤亡。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0月3日对被临时纠…

制发监护权证明书便利履行监护职责 ——郭某申请认定胡某无民事行为能力案

基本案情2022年5月,胡某(女)因发生交通事故致头部严重损伤,经治疗出院后仍处于昏迷状态。胡某的父亲已经去世,母亲年事已高,配偶郭某甲因工作原因无暇兼顾承担监护职责。郭某作为胡某之女,为保护胡某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胡某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其为胡某的监护人。办理情况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

刘某与王某的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刘某与王某结婚后,于2020年生育一子王小某,跟随母亲刘某在武汉生活。2023年刘某与丈夫王某协商离婚,期间双方因争夺王小某抚养权多次发生冲突并报警。经所在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王某同意在儿子王小某随其生活期间,不再阻拦刘某对王小某的探望,但此后王某将王小某带走抚养,并拒绝向刘某告知…

多方携手推动监护“归位”“事实孤儿”生活更有保障——邓某某确认监护权案

基本案情邓某某父亲交通事故去世,由于母亲张某某患有精神疾病常住医院接受治疗,其无兄弟姐妹和其他近亲属,近几年一直由村委会照看。2023年10月,当地检察院在办理案件时发现该情况,立即启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联合救助机制,与当地法院、妇联、民政局、学校、村委会等单位联系沟通,先后征求邓某某及村委会意见后,…

培训机构过失致残 法律保障女童权益——谢某诉乔某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1年1月,未成年人谢某在乔某开设的舞蹈机构下腰训练时感到疼痛,仍被老师安排做劈叉等动作,后因疼痛难忍被安排休息。下课后,谢某双腿无法站立,被家人送至医院。经检查,双下肢瘫痪。谢某陆续在外地住院治疗一年半。2023年3月,谢某法定代理人申请法律援助,谢某以乔某(被告一)、某中心(被告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