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以案说法

债务人负债无偿转走车辆 法院:支持债权人诉请

延边律师11个月前 (11-19)以案说法321
债务人欠付货款50万元,却将名下车辆无偿转让给亲友,这样的行为有效吗?债权人应该如何主张权利呢? 近日,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张某、许某夫妻二人经营服装生意多年,期间欠董某、刘某夫妻货款50万元未付。董某、刘某索要无果,于2023年3月诉至仙桃法院。 后经法院审…

债务人欠付货款50万元,却将名下车辆无偿转让给亲友,这样的行为有效吗?债权人应该如何主张权利呢?

  近日,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张某、许某夫妻二人经营服装生意多年,期间欠董某、刘某夫妻货款50万元未付。董某、刘某索要无果,于2023年3月诉至仙桃法院。

  后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张某、许某支付董某、刘某50万元货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张某、许某仍未履行付款义务,且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未发现张某、许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5年2月,董某根据其所知晓的债务人车辆信息,向法院申请查询该车辆交易档案,发现许某于2023年5月将该车辆转让给了第三人郭某。郭某系张某的姐夫,双方素有经济往来。

  董某、刘某认为,张某、许某为逃避债务,与第三人串通并转移车辆,严重影响其债权的实现,于2025年5月向仙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许某与郭某之间关于转让案涉车辆的行为,并要求郭某将车辆所有权恢复登记至许某名下。

  庭审中另查明,车辆过户给郭某后,该车辆的ETC仍然绑定的是许某的银行卡,车辆被保险人为许某、张某之子。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许某明知尚欠董某、刘某货款,却将名下车辆无偿转让给郭某,影响董某、刘某债权实现,故董某、刘某要求撤销许某、郭某之间关于转让车辆的行为,并要求将车辆恢复登记至许某名下的诉讼请求,符合撤销权的行使要件,法院予以支持。判决作出后,郭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无偿处分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对价交易,导致其财产权益减少或者责任财产负担不当加重,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影响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的一项民事权利。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有效的债权是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本案中,法院已经查明张某、许某欠付董某、刘某货款的事实,并判令张某、许某支付货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张某、许某仍未履行给付义务,且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是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影响是撤销权构成的实质要件。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包括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

  若该处分行为系有偿行为,例如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或高价受让他人财产,则需以债务人、受让人或受益人主观上存在恶意为要件,即其明知该行为将减损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并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若债务人系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因该行为本身具有客观上的不正当性,可推定债务人具有主观恶意,债权人无需另行举证证明。

  本案中,正是因为许某将案涉车辆无偿转让给其配偶张某的姐夫郭某,导致董某、刘某的债权无法实现。车辆的合法转让需要有买卖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和银行流水等支付凭证证明,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郭某实质上并未支付许某款项,双方之间大量的经济往来不能证明款项是案涉车辆的转让价款。车辆变更登记后,ETC仍然绑定许某的银行卡,车辆被保险人系许某、张某之子,不符合一般市场交易常态,因此认定郭某系在未支付交易对价的情况下无偿取得案涉车辆。

  三是债权人需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对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即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本案中,2025年2月董某申请调查车辆交易档案时才得知,2023年5月许某将其名下车辆转让给了第三人郭某,并办理了变更登记,2025年5月董某、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杨可映

20200311100725191.jpg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法律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htyas.com/?id=462

分享给朋友:

“债务人负债无偿转走车辆 法院:支持债权人诉请” 的相关文章

“天然蛋白酶3”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关于整体技术方案的秘密性认定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2913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鄂01知民初707号〔艾某诊断有限公司与武汉博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孙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基本案情】新西兰艾某诊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其系从人体血液中性粒细胞的嗜天青颗粒中分…

陈某与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以治病为名申请解除失信惩戒措施实则赴澳赌博,依法被以拒执罪追诉

【基本案情】 陈某与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陈某依据生效判决向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溧阳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狄某某归还借款125000元。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通过网络查控及线下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溧阳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狄某某以…

新能源车占位94分钟被收438元超时占用费,车主起诉,法院判了

        某新能源汽车车主顾女士在一次给车充电时,产生了五百多元的费用,其中四百多元是超时占用费。顾女士难以接受,诉至法院要求退费。 10月23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获悉,近日,该院二审审结了这起服务合同纠纷…

湖南某生物工程公司破产清算案——府院联动助推僵尸企业“绿色出清”

【基本案情】湖南某生物工程公司主要经营农药生产、研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及农药、化肥的零售等业务。近年来,由于市场竞争和经营管理不善,湖南某生物工程公司停止生产经营,陷入债务危机。2022年2月,公司职工陈某生等人对湖南某生物工程公司提起诉讼并调解。后因湖南某生物工程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陈某生等人以湖…

魏某某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依法打击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犯罪,助力积极稳妥推进“双碳”目标

【基本案情】2012年期间,向某(已判刑)得知怀化某房地产公司准备在湖南省沅陵县“老巴冲山溶”、“松树包”等地继续开发房地产,为谋取利益,在未经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安排被告人魏某元、张某将“老巴冲山溶”、“松树包”国有林地进行推土填溶平整。其中,被告人魏某元负责与村民协商征地补偿事宜,并负责后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