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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婚内赠与情人30万元,法院判全退还

延边律师7个月前 (11-21)婚姻家庭18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情人,另一方能否追回?近期,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确认此类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判决受赠人向财产受损的夫妻一方返还所受赠与的30万元。 张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6年登记结婚。2023年11月至2024年7月期…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情人,另一方能否追回?近期,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确认此类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判决受赠人向财产受损的夫妻一方返还所受赠与的30万元。

  张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6年登记结婚。2023年11月至2024年7月期间,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与刘某建立并维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多次向情人刘某转账,合计金额高达40余万元。刘某亦曾向王某转账合计10余万元。

  张某发现此事后,认为王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判令刘某返还受赠款项3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或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该案中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持续、多次向情人刘某给付财物的行为,属于民事主体间的赠与行为,其目的在于维系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违反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道德约束,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赠与行为应属于无效,故对张某主张确认王某与刘某的赠与行为无效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张某主张的要求刘某返还30万元受赠款的请求,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王某多次向情人刘某给付财物的行为,系基于二人之间的婚外情关系而为的赠与行为,超出了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事前既未征得张某的同意,事后亦未经过其追认。

  该赠与行为既侵犯了张某的财产权益,又违背公序良俗,应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现张某主张刘某返还30万元,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后语:

  法律坚决维护公序良俗。对基于婚外不正当关系而产生的财物赠与,因其目的的不正当性,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不被法律所认可和保护,自始无效,受害方有权依法追回,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该案亦为社会公众敲响警钟:要树立正确的婚恋观与财产观,任何企图通过婚外情关系获取财产的行为,不仅踏入了情感的雷池,践踏了道德的底线,更触碰了法律的红线,终将面临“人财两空”的结局。

  婚姻以感情为基石,忠诚为责任,对于已婚者而言,忠诚是其必须恪守的底线,妄图用夫妻共同财产来维系婚外关系,既是对配偶情感上的背叛,也是法律上的过错,最终亦只会得不偿失。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甘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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