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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高处作业摔伤致残,责任谁来承担?

延边律师10个月前 (11-21)以案说法281
       近日,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2024年9月,余某将自家房屋建设工作承包给陈某,陈某雇请梁某务工,并请梁某以点工形式搭建房屋后的杂物间。梁某在约三米高的杂物间屋顶切割封边屋檐板时,不慎跌落受伤,后经鉴定为十级…

       近日,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2024年9月,余某将自家房屋建设工作承包给陈某,陈某雇请梁某务工,并请梁某以点工形式搭建房屋后的杂物间。梁某在约三米高的杂物间屋顶切割封边屋檐板时,不慎跌落受伤,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因多次协商未果,梁某诉至法院。

  诉讼过程中,梁某因其他意外事故死亡,其近亲属作为原告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梁某向陈某提供劳务时受到损害,应当根据双方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梁某从业多年,在高处作业中未尽到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较大过失,应承担30%的责任。

  余某将自家杂物房交由陈某施工,虽未采取承包方式,但不能免除陈某和余某的安全保障义务。陈某从事农村房屋建设多年,应具备基本安全生产知识,但其未向所雇请的梁某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措施和培训,对事故发生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55%的责任,赔偿原告损失97624.15元。

  陈某虽具备一定的安全注意能力,但随着年龄增长,其安全注意能力有所降低,余某在选任上存在过失,应承担15%的责任,赔偿原告损失26624.77元。伏某与余某父亲作为房屋共同所有人,应与余某共同承担上述赔偿责任。

  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并履行完毕。

  法官提示:高空作业人员必须增强安全防护意识,确保自身安全;雇主应为施工人员提供充分的安全保障,采取必要保护措施,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施工安全。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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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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