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纠纷

医院谎称“三甲”为患者过度治疗 法院判决构成欺诈须“退一赔三”

延边律师9个月前 (01-15)合同纠纷329
明明只是一级医院,却谎称是“三甲医院”;明明没有对应病症及指征,还为患者制定费用高昂的四项诊疗方案;患者交了高额医疗费,病情却未见好转。受骗的患者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认为自己属于消费者,医院应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退一赔三”条款赔偿损失。 是医疗还是消费?法律应当如何评判?近日,北京市第…

明明只是一级医院,却谎称是“三甲医院”;明明没有对应病症及指征,还为患者制定费用高昂的四项诊疗方案;患者交了高额医疗费,病情却未见好转。受骗的患者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认为自己属于消费者,医院应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退一赔三”条款赔偿损失。

  是医疗还是消费?法律应当如何评判?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

  《法治日报》记者采访了负责审理该案的北京三中院法官。法官明确指出,非医疗美容类的医疗纠纷案件,如果患方具有消费者特征,医疗机构符合经营者特征,就医行为属于消费行为,也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调整,医疗机构存在欺诈行为的,患者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

  林某因身体出现红疹,在网络搜索后咨询了某医院。医院工作人员声称是“综合性国家正规三甲医院”。2023年5月,林某前往该医院就诊,医院诊断其患有皮肤丘疹、炎症等症状,并制定了激光磨削术等四项诊疗方案以及可替代诊疗方案。林某接受治疗后多次复诊,共支付医疗费6万余元。然而,接受治疗后,林某身上的红疹并未见好转。

  2023年10月,行政监管部门对该医院作出行政处罚,经核实该院实际仅为一级医院,并非三甲医院。院方工作人员对林某的询问作出了不真实答复,监管部门责令医院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处罚。

  对此,林某认为医院存在虚假陈述、诱导消费、过度治疗等欺诈行为,导致自己支出了大量不必要的医疗费用,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医院退还医疗费并赔偿医疗费的三倍费用18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林某申请就医院是否存在误导过度医疗服务行为进行鉴定,但鉴定机构以技术条件和能力无法完成工作为由终止鉴定。

  面对专业难题,法院邀请医疗专家进行现场咨询论证。根据专业咨询意见并结合在案证据,法院认定某医院在对林某诊疗过程中,针对炎症的治疗属于在没有病症指征的情况下,诱导林某实施不必要的治疗并支出不必要医疗费的行为,属于过度医疗。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为,林某因其皮肤症状到医院进行治疗并支付费用,其所患病症不属于急危重症,且是经与医院沟通后自主决定与医院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经查,该医院系营利性医疗机构,该院的治疗费用、检查费用、药品费用等均为自主定价,相关费用未依据政府集中采购价格;林某支付的费用也皆为自费,未使用基本医疗保险。

  据此,法院认为,林某的治疗行为与消费行为的性质基本一致,其在本案中与医院形成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也属于消费关系,本案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法院指出,医院在林某咨询时,对其医疗机构执业资质进行了虚假陈述,而林某基于这一虚假陈述选择到此处就诊、接受诊疗方案,并在3日内连续接受多项治疗。因此,可以认定医院的虚假陈述对林某造成了误导,构成欺诈行为。

  同时,医院在没有炎症相关病症指征的情况下,仍按该病症为林某进行治疗并收取费用,属于欺骗消费者,亦构成欺诈。

  法院认为,林某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主张赔偿其医疗费三倍费用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综上,北京三中院依法判决该医院赔偿林某医疗费三倍费用18万余元。

         来源:法治日报

20200311100725191.jpg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法律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htyas.com/?id=690

分享给朋友:

“医院谎称“三甲”为患者过度治疗 法院判决构成欺诈须“退一赔三”” 的相关文章

劳动者故意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负有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冉某与某宾馆、某农旅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11日,冉某与某康旅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8年12月11日至2023年12月10日,职务为财务部负责人。劳动合同到期后,某康旅公司多次通过口头及微信方式通知冉某续订劳动合同,冉某以“公司要解散,不签合同可以拿二倍工资”为由拒…

合同到期后,他把房子转租了,收益归谁?

租房合同到期租客不仅不搬走还擅自转租牟利,这笔“意外之财”该归谁?逾期不退房,又该不该赔钱?基本案情2020年3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未经书面同意不得转租。2023年3月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但B公司未搬离,反而在未获同意的情况下,将部分房屋转租给甲、乙两方并收取…

与签约公司不欢而散 男团主播被索赔50万签订“合作合同”,实为“劳动关系”,厦门一传媒公司起诉被法院驳回

厦门日报讯 (记者 张珺 通讯员 湖法宣)李某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刚满20岁,就面临50万元的“天价违约”起诉。2024年12月,在厦门一家传媒公司做了不到两个月的男团舞蹈主播后,李某成因故停止直播。公司随即将他告上法庭,理由是违反“合作合同”,拒不参与演艺活动,要求支付违约金50万元。这起看似普通…

依法判令物业公司承担协助安装充电桩责任,保障业主合法权益,贯彻落实绿色原则 ——聂某诉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聂某系东莞市某小区业主,享有涉案小区一期1号地下车库某车位使用权,某物业公司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20年9月,聂某因需在前述车位上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要求某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证明。某物业公司称,出具同意安装证明涉及业主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且须经全体业主表决,因此不同意出具,…

通过微信招工应聘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人民日报记者 倪弋线上招聘在当下并不鲜见,如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通过微信联系,很快就可完成报名与应聘流程。但劳动关系不稳定,是线上应聘成功后经常遇到的问题。如何判断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2022年11月11日,史某加入某安保工作群,群里某安…

平台合作方与“骑手”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关系的,应当依法确认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R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外卖配送、餐饮管理、劳务服务等。2021年12月,肖某进入某外卖平台与R公司合作的站点从事外卖配送等工作,系“专送”骑手。期间,肖某需遵守该公司考勤等规章制度,每天在线跑单时长不得低于8小时,每天单量不得低于12单,出现提前点送达、装备不合格、差评、满勤等情况按相应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