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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延边律师4个月前 (01-26)刑事辩护175
基本案情2021年7月,被告人吴某在明知“情巢”直播平台为淫秽平台的情况下仍为获取非法利益下载涉黄APP,使用自己的手机号注册主播账号进行色情直播,并将自己的主播ID生成的二维码在微信朋友圈中转发进行推广引流,后使用支付宝账号进行收益提现。吴某在“情巢”直播平台直播收入36639元,推广收益1044…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被告人吴某在明知“情巢”直播平台为淫秽平台的情况下仍为获取非法利益下载涉黄APP,使用自己的手机号注册主播账号进行色情直播,并将自己的主播ID生成的二维码在微信朋友圈中转发进行推广引流,后使用支付宝账号进行收益提现。吴某在“情巢”直播平台直播收入36639元,推广收益104449.5元,共推广784人,共计获利141088.5元。案发后,被告人吴某主动上交违法所得141088.5元。

裁判结果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吴某明知“情巢”等平台从事涉黄活动,仍为牟利,在平台上进行色情聊天,并在微信上进行推广引流,其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主动上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追缴被告人吴某全部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本案是利用信息网络经营色情行业的典型案例。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手段不断翻新、形式愈发多样,一些传统违法犯罪类型亦将行为触角伸向网络空间,危害网络安全,污染网络生态。为应对新型信息网络犯罪的发展变化,刑法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等,以遏制网络犯罪链条形成,织密网络犯罪刑事法网,维护信息网络安全与秩序。依法严惩此类犯罪,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维护清朗网络空间秩序、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必然要求。本案中,吴某将自己色情主播ID生成的二维码在微信朋友圈中转发进行推广引流,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发布违法犯罪信息”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本案的依法审理,既彰显了司法机关打击网络淫秽色情犯罪的坚定决心,也为规范网络直播从业者的行为、净化网络生态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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