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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在诉讼离婚时互相推诿子女抚养义务,可判决不准予离婚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案

延边律师7个月前 (03-10)婚姻家庭272
基本案情张某与王某(女)于2022年2月登记结婚,生育一子张小某。婚后二人因家庭琐事频繁争吵,张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并主张婚生子张小某由王某抚养。审理中,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就子女抚养问题互相推诿。办理情况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某起诉离婚并诉请婚生子张小某由王某抚养;王某虽同意离婚,但要求婚…

基本案情

张某与王某(女)于2022年2月登记结婚,生育一子张小某。婚后二人因家庭琐事频繁争吵,张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并主张婚生子张小某由王某抚养。审理中,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就子女抚养问题互相推诿。

办理情况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某起诉离婚并诉请婚生子张小某由王某抚养;王某虽同意离婚,但要求婚生子张小某由张某抚养。经承办法官充分释明,双方仍对子女抚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经查,双方均有正式工作、稳定收入和固定居所,具备抚养能力,却无正当理由相互推诿对张小某的抚养责任,逃避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鉴于张小某年仅三岁,亟需稳定的生活照料和情感陪伴,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在双方不能妥善处理婚生子张小某抚养问题的情况下,依法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人民法院持续跟踪回访,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引导双方积极履行抚养义务。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抚养未成年子女不仅是一种家庭责任,也是一种社会责任,绝不能因个人私利而拒绝履行子女抚养义务。本案中,双方虽都同意离婚,但却相互推诿,都不愿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若准予离婚,将会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人民法院本着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依法判决不准予离婚,重申婚姻自由不得损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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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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