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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藏孩不可取 人格权禁令助团圆 ——人格权禁令破解藏匿子女侵害监护权案

延边律师2个月前 (04-07)婚姻家庭96
【基本案情】周某与丈夫马某离婚时,协议约定女儿由双方共同抚养。2023年12月,马某单方面将女儿带走并长期藏匿,拒绝周某抚养探望。周某婚内曾长期遭受家庭暴力,且患有原发性不孕症,生育十分困难,女儿的出生具有偶然性。带走藏匿期间,周某为见到女儿多次报警求助,但马某均以签订放弃抚养权协议作为探望孩子的条…
【基本案情】
周某与丈夫马某离婚时,协议约定女儿由双方共同抚养。2023年12月,马某单方面将女儿带走并长期藏匿,拒绝周某抚养探望。周某婚内曾长期遭受家庭暴力,且患有原发性不孕症,生育十分困难,女儿的出生具有偶然性。带走藏匿期间,周某为见到女儿多次报警求助,但马某均以签订放弃抚养权协议作为探望孩子的条件,致使协商未果。周某随后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代理律师及时申请调查令,调取了周某婚内被家暴、现又长期见不到孩子的报警记录和询问笔录,以及周某在多家省级三甲医院确诊原发性不孕症的医疗证明、多次试管失败等关键证据,充分证明马某存在过错及周某怀孕概率极低且错过生育最佳年龄等特殊困难。为解决“孩子下落明确却无法相见”的困境,律师创新性地向法院申请并成功获批针对未成年人的“人格权禁令”。2024年4月,法院裁定责令马某立即停止阻碍周某行使监护权,并按离婚协议约定交付孩子。在法官、法警等现场监督下,马某最终将女儿交还周某,母女得以团聚。法院还依申请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家事调查,根据建议设置缓冲期进行家庭治疗和家庭教育等相关服务。在人格权禁令的强制约束和家事调查建议的缓冲期调适的双重作用下,周某和马某关系显著改善,最终在法院调解下就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达成一致。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近年来,离婚后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并拒绝履行抚养权判决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本案中,办案律师面对“离婚后藏匿子女”这一执行难题,全面收集调取证据,明确办理思路,创新运用人格权禁令制度,为受害方提供了及时的法律救济,突破了传统诉讼周期长、干预滞后的局限。同时通过法院、律师、社工组织的协同工作机制,引入家事调查等专业措施,切实保障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将儿童权益优先原则落到实处。审理中,法院充分考量女方生育困难的特殊性,在维护司法权威的同时体现人文关怀,通过“人格权禁令与家事调查相结合”的综合措施,实现了法律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可借鉴的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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