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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因一果的建材质量问题 合同责任认定 ——某混凝土公司与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案

基本案情2017年6月10日,某混凝土公司作为供方,某建筑公司作为需方签订一份《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就某项目的混凝土购销约定:某混凝土公司向某建筑公司供货,双方对单价及总价计算方式等交易内容进行了约定。其中约定了验收标准及方法:1.验收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4902-2012《预…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10日,某混凝土公司作为供方,某建筑公司作为需方签订一份《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就某项目的混凝土购销约定:某混凝土公司向某建筑公司供货,双方对单价及总价计算方式等交易内容进行了约定。其中约定了验收标准及方法:1.验收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4902-2012《预拌混凝土》进行验收。2.验收方法:以现场交货结果作为判定混凝土质量依据。交货后,需方负责布料及振捣成活。如混凝土的试块评定为不合格,则经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鉴定。如确认因供方原因造成混凝土强度或抗渗等级达不到合同要求,因此而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由供方负责,属需方原因由需方负责。

合同签订后,某混凝土公司向某建筑公司供应了混凝土。双方对供应的混凝土依约制作了试块并由双方约定的机构进行了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2018年5月至2019年9月期间,经检测,共24个试块强度检测结果为抗压强度未达到强度等级,其余398份试块检测结果为合格。此后,双方委托某设计院对上述不合格试块对应的部位进行钻芯取样检测,经检测上述部位混凝土实际强度(推定值)均达标。

2019年12月6日,项目业主方某投资集团以有数次试块强度检测不合格等现象,存在安全质量隐患为由暂停使用某混凝土公司商品混凝土,此后为此又组织开展了扩大范围的检测。经项目业主方某投资集团委托第三方对案涉5#、10#楼桩基础的工程桩进行检测,经检测,部分桩不满足设计要求。因某建筑公司未支付货款,某混凝土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欠付的货款,某建筑公司则提出反诉,要求某混凝土公司支付检测费用并赔偿经济损失。诉讼过程中,某混凝土公司撤回了本诉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有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某混凝土公司提供的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理由如下: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混凝土验收方法以现场交货结果作为判定混凝土质量依据,即由需方持证试验员在交货地点按标准制作试块,试块要按规范标准养护后进行检验。经过试块检验,24个试块强度检测结果为抗压强度未达到强度等级,398份试块检测结果为合格。经过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机构对不合格试块对应的部位进行钻芯取样检测,其部位混凝土实际强度(推定值)均达标。在业主单位委托的扩大范围检测中,未有证据证明某混凝土公司参加了该检测,且从检测报告来看,检测的对象为浇筑后的混凝土构件,并非合同约定的浇筑现场制作的标准养护的预拌混凝土试块,且该报告并未明确桩身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强度等级抗压强度要求的成因系某混凝土公司供应的混凝土质量不合格所致,考虑到某混凝土公司负责提供混凝土,浇筑等施工均系某建筑公司负责,而混凝土施工工艺及振捣、养护均可能影响到构件的质量,该报告不能独立证明某混凝土公司供应的混凝土不合格。某建筑公司的技术人员也承认第三次检测后经三方商谈后设计验算是满足承载力的要求,可以继续往下施工。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尽管检测发现部分桩不满足设计要求,但其成因不能证明系某混凝土公司提供的混凝土质量导致,不能证明某混凝土公司提供的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遂驳回某建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某建筑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对多因一果的建材质量问题合同责任进行准确认定,厘清买卖双方质量问题证明责任边界,引导规范建筑市场混凝土交易的典型案例。不同于钢材等交付时的质量与最终质量能够形成“一因一果”对应关系的普通建材。混凝土除交付到工地时的质量之外,其搅拌、振捣成型工艺,养护的温、湿度及养护龄期等因素,都会影响混凝土的强度即其最终质量,其最终质量问题的形成,与其交付时的质量在因果上不具有一致性,为“多因一果”。因此混凝土质量发生纠纷时,应当从合同有无约定,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时双方施工责任范围对质量的影响,以及合理有效运用司法鉴定等方面综合分配举证责任,认定质量问题及合同责任。本案明确了特殊标的物的最终产品质量与交付时的产品质量存在“多因一果”关系以及此种关系下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为建筑市场混凝土供需双方厘清了产品质量证明责任的边界与证明路径,有力推进了建筑市场的规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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