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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病逝前后,存款多次被次子取走 长子起诉次子要求平分取走款项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老人病逝前后被转走的存款是否算遗产?近日,邛崃市法院审结一起继承纠纷案,老人病故后,两个儿子就遗产分割产生争议,法院审理认定,次子在老人病逝前后取走的款项仍应纳入遗产范围。 父亲病重次子趁机取走存款 被继承人严某…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老人病逝前后被转走的存款是否算遗产?近日,邛崃市法院审结一起继承纠纷案,老人病故后,两个儿子就遗产分割产生争议,法院审理认定,次子在老人病逝前后取走的款项仍应纳入遗产范围。

  

  父亲病重次子趁机取走存款

  

  被继承人严某殿生前独居,自行购买社保。2025年5月因征地拆迁,严某殿搬至次子严某成家中居住。同年6月起,严某殿生病住院,其间由严某成夫妇照顾护理,长子严某祥亦常去医院看望并陪床照顾父亲。2025年10月13日,严某殿病故,后事由严某成操办。

  

  严某殿去世后,严某祥发现,弟弟严某成掌握了父亲的身份证及银行卡,并在父亲病重及去世前后多次取款。经查,2025年9月11日,严某成从严某殿账户转走50350元;9月16日取款4800元;10月10日取款200017.78元;11月13日又取款3000元,合计取走258167.78元。截至2026年4月3日,严某殿名下两个账户剩余存款本息共计172484.49元。

  

  严某祥认为,上述被取走的款项亦属父亲遗产,应兄弟二人平均分割,遂将严某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严某成返还129083.89元。

  

  录音还原老人遗愿法院认定取走的存款系遗产

  

  庭审中,严某成辩称,2025年9月的两笔取款共计55150元系其本人的钱,只是存在父亲账户中用于看病;10月和11月的取款则是用于支付父亲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去世后的丧葬费,不应纳入遗产分割。

  

  法院审理查明,2025年9月26日,严某殿的外甥刘某曾与严某殿聊天并录音,严某殿在录音中明确表示,其存款在除去医疗费、丧葬费后剩余部分由两个儿子一人一半,并提及严某成想个人独占其财产,称随严某成生活期间“生活过得也不是很好”。

  

  法院认为,严某成在父亲身体出现状况的情况下,实际控制严某殿的银行卡并持卡取款,虽辩称系经父亲允许或用于支付医疗费、丧葬费,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同时,子女对父母负有扶养义务,严某成亦未举证证明医疗费、丧葬费的具体数额,因此不应从其取款中直接扣除相应费用。结合严某殿生前的录音,法院认定严某成取走的款项亦应纳入遗产范围。

  

  次子争遗产本应少分但其尽了较多扶养义务又可多分

  

  关于遗产分配比例,法院指出,严某成存在争抢遗产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份额。但与此同时,严某殿生前随严某成生活过一段时间,后事亦由严某成操办,应当认定严某成尽了更多的扶养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在分配遗产时亦可以多分。

  

  综合上述两方面因素,法院确定严某成与严某祥按6:5的比例分配遗产。考虑到严某殿名下两个账户中尚有存款本息172484.49元,法院判决该部分存款由严某祥继承,严某成已取走的款项归严某成所有。经核算,严某成应返还严某祥23266元。

  

  法 官 说 法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被继承人由他人取走的款项是否属于遗产。判断是否属于遗产,关键在于被继承人是否作出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或者该款项是否已实际转化为他人的个人财产。在缺乏证据证明被继承人有赠与意愿的情况下,即使款项在生前被转移,仍应纳入遗产范围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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